鹰潭市政府携手全国人才领先共享平台-猪八戒网,共建移动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推动物联网成果技术及人才加速向鹰潭集聚和转化,为鹰潭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最有力支撑。
预约考察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市物联网及智能终端产业,打造特色鲜明的物联网产业集聚区,营造良好的物联网产业生态,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所指物联网企业是在鹰潭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注册的,并经认定通过的从事物联网及智能终端相关生产制造、研发集成与技术服务、平台运营与云服务等的企业。
第三条 新落户我市的生产制造型物联网企业,厂房建设、购买、租赁、装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需购买土地建设生产厂房或办公楼的,土地按基准地价出让,并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贴;按约定投产,三年 内任一年度增值税达500万元的,再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建设 补贴;三年内任一年度增值税达1000万元的,给予7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贴。
(二)购买标准厂房的,按照建设成本价格出让。
(三)租赁标准厂房的,自入驻装修之日起免交三年租金及押金。三年后,企业享有优先续租权,租金每三年根据市场价格调整一次,但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
(四)企业首次对租赁、认购或自建的标准厂房进行装修,装修费按照40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实际装修费低于4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据实补贴。
第四条 新落户我市的生产制造型物联网企业新购置设备经第三方认定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对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10%予以补贴,单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搬迁原有设备用于我市生产的,对企业设备搬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三年。
第五条 新落户我市的研发集成、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和云服务型物联网企业自建办公楼的,土地按基准地价出让,并给予7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贴;租赁办公楼并注册登记运行正常的,自入驻之日起按市场评估价全额补贴三年场地租金,三年后,企业享有优先续租权,租金每三年根据市场价格调整一次,但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新购置设备的,前三年按其新增研发、检测等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六条 新落户我市的物联网企业,前三年内,按照年度缴纳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第七条 智能终端制造企业年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或年 增值税达到500万元的,前三年每年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后两年每年奖励150万元。
第八条 落户我市的物联网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其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本人。
第九条 引进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生产制造企业在我市出口产品的,给予0.01元人民币/美元的出口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人民币。
第十一条 新落户我市的智能终端生产制造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整机出口价格在15-30美元的,给予2元人民币/台 出口货物物流补贴,出口价格在30美元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元人民币/台。
第十二条 新落户我市的生产制造型物联网企业,在企业竣工投产后,用电按照0.06元/千瓦时给予补贴,用气按照0.3元 /立方米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的用电用气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新落户我市的物联网平台运营与云服务类企业,在企业竣工投产后,用电按照0.06元/千瓦时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的用电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物联网企业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全日制博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与市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 的,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安家补贴,提供80-150平方米的免租住房,并由人才服务地政府积极做好 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的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物联网企业新录用一线生产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6个月内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300元/人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对在我市建立云计算中心的平台运营与云服务类企业,由市政府协调运营商三年内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资费收取网络带宽费用,差额部分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对项目实施良好,按时还本付息的物联网企业,经主管部门确认后,给予专项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鼓励物联网企业上市、上新三板挂牌,对注册地在我市辖内的新上市、挂牌企业,在省财政奖励500万元和50万元的基础上,由企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按照规定再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设立鹰潭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50亿元,对物联网企业的重大项目建设、研发等给予重点支持。设立鹰潭市物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对物联网产业创业孵化类企业及项目进行扶持。
第十九条 落户我市的物联网企业同一年度科研技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比例给 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物联网相关科研项目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分别按照国家或省下达科研资金额的15%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家或行业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新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按照每户20万元、制定行业 标准的企业按照每户1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产品标准 创新贡献奖的物联网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我市企业依据国家、行业、联盟团体等标准进行产品测试认证,测试认证机构免收企业费用的,以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测试认证机构测试费用补助,单个产品测试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个测试机构测试补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市内物联网企业软硬件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项目和示范工程优先选用目录内产品。
第二十四条 支持生产制造类物联网企业优先采购本地芯片、模组以及其他零配件,对企业采购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 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列入县级试点示范的物联网企业购买新技术或新产品进行改造升级的,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按照其采购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市级以上 物联网改造、物联网应用示范的企业,市级财政再按其采购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根据我市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企业的合作协议,应用窄带物联网等网络的企业,经认定由市政府协调运营商以低于市场价格收取网络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拥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大的物联网企业及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单独制定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市企业转型升级,从事物联网及智能终端生产制造、研发集成与技术服务、平台运营与云服务等,其新增投入及效益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本政策相关扶持奖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措施除已明确资金来源的条款外,涉及固定资产投入、纳税奖励、生产要素补贴奖励资金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支出,科研创新、应用推广补贴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支出。
第三十条 本政策中,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可享受同类型多项补贴奖励的,执行金额最高的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鹰潭市大力发展物联网及智能终端产业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鹰府发 〔2017〕14号)同时废止。
为更好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主动适应“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工作中的智力保障作用,根据《鹰潭市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贯彻落实省委对我市提出的“把铜产业做精、把旅游及相关服务业做靓、把新经济做特、把城乡做美,争当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先行者、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排头兵”的重要要求,根据市委“全域一体、改革创新、优化生态、小市大为”的总体要求和着力打造“世界铜都、中华道都、智慧新城”的发展定位,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从2017年开始,用4年时间,围绕移动物联网、铜、旅游、道文化及其他文化、物流、雕刻、教育、医药卫生及健康、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进一步加大对人才的引进力度和培养力度,走出一条具有鹰潭特色的人才开发新路。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计划。面向国内外引进100名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重点产业、带动学科发展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20个顶尖团队来鹰创新创业。
——高端人才柔性聘请计划。柔性聘请50名院士、具有先进水平的知名专家等高端人才为我市科学发展提供服务。
——人才发展平台合作计划。立足我市特色优势产业,以产学研一体为切入点,打造20个行业一流的特色产业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及对外展示平台。
——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立足本市选拔100名具有较强科技研发、经营管理、理论研究能力的创新创业人才,100名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技能型人才,进行重点培养。
——人才挂职锻炼计划。立足岗位锻炼人才,选拔100名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和发达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重点产业重要岗位进行双向挂职,培养一批政治过硬、敢于攻坚、善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优秀大学毕业生选调计划。面向北大、清华等国内知名高校大学,选调一批政治素养较高、业务水平较强、工作能力较突出的优秀毕业生来鹰任职就业。
(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计划
1.创新型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引进人员应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引进后全职在我市工作,且连续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相应奖励主要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相应荣誉获得者;
(2)在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知名高校等机构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相应职务的专家学者;
(3)取得全日制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某一领域有重大创新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适当放宽)的高层次人员;
(4)其他鹰潭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急需紧缺,研发水平和成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5)以团队方式引进的,团队主要负责人需满足上述条件之一。
2.创业型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引进人员应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引进后在我市连续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创业经历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金融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熟悉相关产业发展的高层次创业人才;
(3)在企业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并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大中型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才;
(4)以团队方式引进的,团队主要负责人需满足上述条件之一。
(二)高端人才柔性聘请计划
符合“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计划”所列基本条件,不能全职在我市工作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可申报“高端人才柔性聘请计划”。
(三)人才发展平台合作计划
“人才发展平台合作计划”入选后,为我市连续服务年限应不少于3年,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我市以外各类研究机构,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上述“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计划”所列基本条件,来我市参与“人才发展平台合作计划”,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干部学院、医疗卫生机构、园区、景区、企业等开展产学研平台建设;
2.平台建设围绕我市移动物联网、铜、旅游、道文化及其他文化、物流、雕刻、教育、医药卫生及健康、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开展;
3.合作平台以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及对外宣传展示为主要内容。围绕人才培养、咨询与智力服务、科技项目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及人才推广等方面,加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1.创新型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应在鹰潭范围内,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入选人员应在科研院所(基地、中心等)、学校、医院等单位工作,并在理论研究、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中承担重要职责,拥有先进水平;
(2)研发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3)掌握或开发的先进技术能解决行业实际问题,推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或对我市经济、行业有突出贡献,工作中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无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
2.创业型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入选人员所在企业应为鹰潭本土企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入选人员应为企业高层人员,担任企业法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关键核心技术主要研发人等职务,具有较强的学习意识、开放的管理理念和突出的创新创业精神;
(2)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具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相关领域有重大突破或重要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在我市范围内处于行业龙头领先地位;
(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或对我市经济、行业有突出贡献,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3.技能型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入选人员应全职在鹰潭工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入选人员应为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基地、中心等)、学校、医院、工作室等单位工作;
(2)具有较强的学习意识、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突出的创新创业精神,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五)人才挂职锻炼计划
1.市外人员来我市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挂职岗位一般在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移动物联网、铜、旅游、道文化及其他文化、物流、雕刻、教育、医药卫生及健康、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内设置,挂职期满后回原单位任职,挂职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挂职人员一般应来自中央、省、发达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科研院所(基地、中心等)、学校、医院等;
(2)挂职人员应掌握与挂职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学习意识、开放的管理理念和突出的创新创业精神,能解决行业发展实际问题,推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2.我市人员对外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一般从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移动物联网、铜、旅游、道文化及其他文化、物流、雕刻、教育、医药卫生及健康、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内选择人员,挂职期满后回原单位任职,挂职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挂职单位一般选择中央、省、发达地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基地、中心等)、学校、医院等;
(2)挂职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学习意识、开放的管理理念和突出的创新创业精神,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六)优秀大学毕业生选调计划
选调人员在鹰任职后连续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具体要求以省委组织部招录时公布的内容为准。
(一)对入选“鹰才计划”的,按项目提供扶持资金,用于研究创新,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视情况提供经费:
1.对入选“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创新型)的人才,提供最高12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2.对入选“高端人才柔性聘请计划”的人才,提供最高5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3.对入选“人才发展平台合作计划”的机构,提供最高3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4.对入选“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创新型)的人才,提供最高2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二)对入选“鹰才计划”,在鹰领办、创办企业的,提供担保贷款及风险投资,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视情况提供经费:
1.对入选“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创业型)的,提供最高15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发展前景,还可提供最高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2.对入选“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创业型)的,提供最高5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发展前景,还可提供最高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三)对入选“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技能型)的人才,参加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短期研修等活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提供最高10万元/人/年的经费资助;对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等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视培养出人才的层次,提供最高10万元/人的奖励。
(四)对入选“鹰才计划”,在鹰建成科研院所(基地、中心等)的,给予每科研院所(基地、中心等)60万元的建设经费。
(五)对入选“鹰才计划”,在鹰创新创业过程中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按1∶1比例配套给予奖励。
(六)入选“鹰才计划”,进驻全市各园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中有办公场所需求的,提供三年内,不超过1000平米的免费办公场所。
(七)为入选“鹰才计划”,市外引进到鹰工作的人才,提供生活保障:
1.对入选“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创新型)的,提供免费人才公寓,并发放最高24万元/人/年的生活费,对在鹰落户的提供最高100万元的安家费;
2.对入选“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创业型)的,提供免费人才公寓,对在鹰落户的提供最高100万元的安家费;
3.对入选“高端人才柔性聘请计划”的,提供免费人才公寓;
4.对入选“人才发展平台合作计划”的,提供免费人才公寓,并发放最高24万元/人/年的生活费,对在鹰落户的提供最高100万元的安家费;
5.对入选“人才挂职培养计划”的,提供免费人才公寓;
6.对入选“优秀大学毕业生选调计划”的,提供免费住房。
(八)对入选“人才挂职培养计划”的,人事、工资、社保、医保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组织关系随工作调动,挂职期间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补贴生活、交通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对入选“优秀大学毕业生选调计划”的,作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后备人选,统一挂任乡镇副职两年。挂职锻炼期满,经考察,表现特别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可安排为副处级领导职务,硕士研究生可安排为正科级领导职务,本科生可安排为副科级领导职务。并对转正定级后的选调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助,其中博士研究生每人8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5万元、本科生每人2万元。
(十)积极为入选“鹰才计划”人才的配偶、子女办理随迁手续。
随迁配偶安置:对具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的,按对口原则,安排到相应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任职;对不具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的,推荐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优先录用,待业期间按照不低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0%发放生活补助。
随迁子女安置:在鹰潭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享受与市户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对特别优秀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高层次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杰出人才,其随迁子女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不受户籍限制,全省范围内自主择校。
1.本方案中相关奖励补助按照“谁引进、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财政负担,市直引进的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2.成立市“鹰才计划”专项办,负责“鹰才计划”的具体实施。采取“个人(单位)申报—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最终人选,并提供资助。申报常年受理,适时组织评审。
3.“鹰才计划”入选对象所在单位、园区、地方和部门要集成各方资源,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在推进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的宣传报道,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新区物联网科技应用创新和高端人才集聚,优化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打造全国领先的物联网科技创新高地、人才高地和产业化高地,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高新区依法注册登记独立法人,注册地在高新区炬能大厦的物联网创新创业企业 (以下简称双创企业)。双创团队带头人是物联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拥有国际前沿、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的物联网科技成果;双创项目在国内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技术可达国内领先水平、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双创企业自有注册资金及实物资产(含自筹、风投)首期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条 创新支持。为双创企业提供科研平台建设支持、科技项目资助、创新成果奖励、资质认定奖励等。
(一)科研平台建设支持。对来高新区建立物联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新型创新组织的,优先供应土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建设经费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获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建站补助5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院士科研资助30万元;对获批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给予建站补助3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博士后科研资助5万元。
(二)科技项目资助。从事科研活动的双创企业,享受与高新区规模以上企业同等的科技创新奖励政策,并优先推荐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物联网相关科研项目的企业,分别按照国家或省下达科研资金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创新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且已在高新区企业生产过程中首先得到推广应用的物联网产品,分别给予其创新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且已在高新区企业生产过程中首先得到推广应用的物联网产品,按照省奖励金额1:1给予物联网创新团队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资质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 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创业支持。 为双创企业提供启动资金资助、风险投资、融资贷款贴息、信贷支持、发展支持、办公及生活配套支持等。
(一)启动资金资助。给予双创企业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第一年3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40万元,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后给予第二、第三年资金。
(二)风险投资。双创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可向高新区申请股权投资,经评估后高新区投资公司给予项目注册资本30%以内的股权投资,投资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融资贷款贴息。给予双创企业一年期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贷款利息50%补贴,补贴期三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信贷支持。优先推荐双创企业参与高新区金融创新产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五)发展支持。双创企业扩大再生产,重点引导其进入物联网智能终端产业园发展,优先安排租用厂房或用地指标,并给予租金或购地优惠等系列扶持政策,保障项目落地。
(六)办公及生活配套支持。对入驻高新区智慧双创园的双创企业,高新区为其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配套齐全的办公空间,前三年给予租金、物业等免费政策。同时,提供约60平方米公租房三套,三年内房租采取先缴纳后全额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一)工作补贴。对双创企业中的高层次人才发放工作补贴,对双创企业聘用的院士、“千人计划”入选者分别给予每月5000元、3000元工作补贴,对双创企业聘用的博士生、硕士生等其他科技人才分别给予每月2000元、1000 元工作补贴。月工作补贴由双创企业申请,补贴期为三年。
(二)见习补贴。对能为应届大学毕业生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的双创企业,可申报青年创业见习基地,并按鹰潭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应届毕业生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为6至12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三)优惠待遇。双创企业中的高层次人才,享有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出入国境、医疗保健、在职培养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可优先推荐担任中央、省、市直接联系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政府津贴,授予政府荣誉。
(一)双创企业入驻智慧双创园后,中国信通院物联网研究中心将为其提供技术辅导;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运营商为其提供网络环境及技术辅导;华为公司、中兴通讯、浪潮集团等知名企业为其提供创业咨询及技术辅导。
(二)双创企业研发的产品可免费享受鹰潭窄带物联网(NB-IoT) 开放实验室测试认证,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纳入华为公司和中国移动的产业生态图。
(三)中国移动为双创企业提供物联网OneNET平台。双创企业可与三大通信运营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享受专线、电话等通信服务优惠,以及物联网VIP专项资费优惠。
凡符合产业范围的双创企业,从纳税年度起,在高新区缴纳的税收,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有关政策:
(一)所得税奖励。3年内,按照年度上交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对双创团队,前3年按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增值税奖励。3年内,按照年度上交企业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第八条 申报。鹰潭炬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双创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并指导双创企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企业简介;
(二)在高新区的注册材料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四)双创团队带头人或企业相关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认定文件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核。鹰潭炬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双创企业将材料报至高新区科技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核,高新区科技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条 确认。经审核通过的双创企业在高新区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再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审定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双创企业。
第十一条 设立规模1亿元的高新区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双创企业各类扶持奖励等。
第十二条本办法在高新区党工委、 管委会领导下,由鹰潭炬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年按照实际发生奖补资金总额的2%且不超过60万元,作为鹰潭炬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评审、聘请专家和政策的调研、评估、修订等费用,财政局据实核拨。
第十三条除已明确来源的外,各项激励政策资金均从专项基金中列支,受高新区纪检监察室、财政局、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双创企业,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三年,由高新区科技和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鹰字〔2016〕64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缓解实体经济发展困难,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 全面落实国家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积极引导企业用好财税〔2016〕78号文件,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做大再生铜加工业务。(责任单位:国税局、财政局)
2.设立高新区出口退税专项基金,对出口大户退税给予提前兑付。(责任单位:国税局、财政局)
(二)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设立高新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1亿元,单户单次借款金额从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日资金占用费从0.33‰降为0.22‰,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帮助企业解决过桥还贷、流动资金短缺等问题,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责任单位:财政局)
4.设立高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第一期规模1亿元,通过江西炬能投资集团建立股权式投资实体,引导各类资金投资高新区内重点企业及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建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合作模式。(责任单位:财政局、江西炬能投资集团)
5.设立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积极鼓励扶持企业上市、进入场外市场(“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等多渠道融资,大力吸引金融机构落户高新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做大做强。(责任单位:财政局)
(三)着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6.鼓励高新区工业企业增产增效,自2016年5月1日起,3年内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用电量给予每千瓦0.06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7.鼓励企业使用生物质燃料颗粒、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对2016年以来燃煤锅炉改为使用生物质燃料颗粒、天然气的规模以上重点用能企业,一次性给予改造资金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8.设立清洁生产奖励专项资金100万元,鼓励支持企业参与清洁生产工作,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3万元/户的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9.鉴于饮料生产企业产品特性,对从事饮料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收取之后,自2016年8月1日起,3年内由财政给予污水处理费总额30%的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局、科技和经济发展局
(四)大力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成本
10.设立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500万元,鼓励引导企业向“专新精特”方向发展,加快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增强内生活力,重点奖励当年新认定(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新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企业;获得认定为国家、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获批组建院士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获批组建专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企业;获得国家、江西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责任单位:科技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11.设立高新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奖励专项资金50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强化质量管理,提高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重点奖励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西省井冈质量奖、鹰潭市市长质量奖和江西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的企业;参加标准化制修订、标准化组织和活动、获得采标标志的企业;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责任单位:科技和经济发展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财政局)
12.加快企业两化融合,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评选,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改造降低成本,对通过验收企业予以配套资金奖励。鼓励企业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对企业购置使用机器人,一次性给予购置费用总额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五)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13.设立高新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高层次人才在科技平台建设、科技项目、创新成果、工作补助、创业平台建设、风险投资、融资贷款贴息、信贷等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所得税奖励,吸引和集聚一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来高新区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14.设立高新区市外人员就业创业奖励资金100万元,鼓励吸引鹰潭地区以外人员和各级院校生到高新区就业创业、落户安居,推进市外人员本地化,增加高新区常住人口总量,做旺人气。(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15.对高新区企业招收男50岁、女40岁以上的本省劳动力、残疾人、低保户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及被认定为“双困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参保且缴纳一定额度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进行全额补贴,对同一人员缴费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16.加强对企业组建工会的指导,帮助企业设立独立的工会账户,以便支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用工2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暂缓征收残疾人保障金。(责任单位:工会、财政局、地税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7.实施“互联网+高效物流”行动,建设高新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支持物流龙头企业开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进园区行动,鼓励高新区企业将其物流信息资源整合到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运力与货源的有效对接,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责任单位:科技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18.打造“准快递”物流配送服务平台,公开竞标选定若干物流公司,承担实施整合高新区的零担快运配送,在高新区分设收发服务窗口,全天候接收零单散货,重点在铜产品、快速消费品、药品、电子器件等方面实现共同配送,提高配送效率。(责任单位:科技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七)适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9.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基础上,允许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地方式。对用地需求较大或需要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根据进度分期供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保障物流企业用地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责任单位:国土分局)
20.加强对土地开发使用的监控,加大对“僵尸企业”土地、厂房的处置力度,出台鼓励盘活闲置地优惠政策,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按出让最低价的20%确定;土地出让首付款按出让价款的30%在土地成交后一个月内缴纳,余款一年内付清。(责任单位:国土分局、财政局)
21.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国土分局)
22.充分利用废弃厂房集中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采取租售结合等办法,为小微企业解决用地、用房难题。(责任单位:国土分局、江西炬能投资集团)
(一)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23.建立高新区安商服务机制,树立“企业至上、服务为本”理念,对企业从注册、建设到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做到集中受理、分类交办、限时办结、强化督查,健全完善全程代办制、联合审批制、超时默许制、重大项目挂点帮扶制,快速推进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相关部门)
24.推进“三单一网”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创新公开形式,公开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办事流程,加强高新区门户网站建设管理,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权威政策信息。(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
(二)完善产业发展平台
25.用好产业引导基金、担保平台、应急转贷、财园信贷通等政策,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引进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公司,做强江西炬能投资集团,将高新区优质资产有效转化为资本。(责任单位:财政局、江西炬能投资集团)
26.依托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打造绿富美园区,鼓励企业应用循环化新技术新工艺,促进节能减排、加快产业升级,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责任单位:科技和经济发展局、江西炬能投资集团)
27.与浙江大学合作建立高新区技术转移中心,开展科技咨询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培训等工作。(责任单位:科技和经济发展局、江西炬能投资集团)
28.抓紧推进高新区智慧园(大数据应用服务云平台)建设,形成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调度统一的智能化管理方式,为企业产、供、销、学、研、融资服务,提升高新区公共服务水平和整体竞争力。(责任单位:科技和经济发展局、江西炬能投资集团)
29.进一步做大铜现货交易中心,加强对外宣传推介,提升平台的知名度和辐射面,鼓励更多的生产商、贸易商和用铜企业进入平台交易,落实发展扶持措施,优化企业交易环境,解决企业买铜难、买铜贵的问题。(责任单位:江西炬能投资集团)
30.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动力,依托总部经济大楼、小微企业孵化基地等平台,加快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炬能投资集团)
31.打造高新区电商科技产业园,抓紧推进电商快递园和电商孵化基地建设,大力引导“企业+互联网”,助推电商产业加速发展。(责任单位:科技和经济发展局、江西炬能投资集团)
(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32.设立高新区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500万元,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规模,鼓励出口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开展电子商务贸易,支持企业外贸转型升级、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外承包工程等。(责任单位:科技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33.设立外贸进出口综合服务公司,为企业提供外贸业务托管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报关、报检、出口退税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外贸综合服务功能。坚持招引和培育相结合,加大优质外贸公司引进力度,培育本土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宣讲,鼓励企业强化外贸人才培训,提高外贸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责任单位:科技和经济发展局、招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优化企业生产环境
34.按照绿富美工业新城定位,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着力提升高新区综合承载能力。深入开展绿化、亮化、美化、净化升级工程,根据企业需求,对一些道路绿化、广告牌设置、路灯进行调整,确保企业路平、水通、灯亮。(责任单位:江西炬能投资集团、白露街道办事处、龙岗建设发展指挥部)
35.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原则,开展高新区企业周边环境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危害企业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的集资摊派、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装强卸、恶意阻工等违法行为。对重点企业、项目实施重点监护,及时解决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治安问题。(责任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分局、白露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
36.推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相关部门)
37.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施“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约束措施,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科技和经济发展局)
38.建立涉企行政处罚备案登记制度,各部门到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需进行处罚时,必须先到行政(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并报知分管领导,方可作出处罚决定;不具有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到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处罚收费。(责任单位:行政(企业)服务中心)
1、对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及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对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用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属于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全额退还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4、对符合中西部地区(江西)利用外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6、设在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还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在南昌、九江市区市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1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企业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14、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5、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凡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税同时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税同时给予相同幅度的减征。
17、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18、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19、外商投资举办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科技开发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20、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21、鼓励外方以技术、科研成果、营销和管理等要素入股,合资、合作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外方投资的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为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2、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我省企业、投资新办企业,凡外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均可批准,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23、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的最高年限为: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或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以及农业开发性项目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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